根据《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<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中农农函〔2019〕494号),为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与奖补资金发放工作,我局制定了《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资金奖补及验收方案》。
一、9月底前,各试点单位应按照验收方案
相关要求,完成试点项目建设。
二、10月底前,各相关镇区要按照验收方
案要求,组织本镇区试点单位完成镇
级初验,并向我局提交初验材料。
三、11月底前,我局将组织开展试点项目
验收工作。
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与奖补资金

一、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
项目资金来源:在确保完成渔船油补发放、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前提下,使用省下达的渔业成品油价改革补助资金项目剩余资金。
使用范围: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资金奖补,以及项目评审费、水质检测费等相关费用。
二、奖补原则
(一)谁治理奖补谁原则。以规模场自愿申报、自行治理以及连片养殖集中治理为主要形式,按照试点治理面积给予治理主体定额奖补。
(二)先建后补原则。试点项目通过先行投入尾水治理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,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养殖尾水进行检测符合达标排放,或能实现尾水循环利用,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奖补资金。
(三)分类补助标准原则。按照《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工作方案》(中农农函〔2019〕494号)中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》指导意见,对不同治理工艺分类给予奖补。三、奖补对象
承担《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工作方案》(中农农函〔2019〕494号)的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任务,并经验收合格的水产养殖试点单位。
四、奖补标准
按照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》指导意见,治理类型分为标准型处理工艺和简化型处理工艺。试点单位经验收合格的,按治理养殖面积给予奖补;奖补标准为:标准型1500元/亩,简化型800元/亩;单户奖补金额最高50万元。
其中:(1)试点单位对养殖场实施全部治理的,奖补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准予以计算。(2)试点单位对养殖场实施部分治理的(即治理养殖面积少于土地承包合同总面积),奖补面积则根据经资质单位测量的治理面积予以计算。
五、验收内容和方法
验收工作包括检测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。
(一)检测验收。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。一是对试点单位治理后养殖水的COD、总氮、总磷三项主要指标等进行检测,三项主要指标均须达到《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》(SC/T9101-2007)或《海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》(SC/T9103-2007)的二级标准。二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,检测结果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。
(二)现场验收。对试点单位的水治理设施建设、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,且相关核心指标必须要达到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》要求。主要内容包括:
1.养殖总面积、治理养殖面积、水治理设施面积;
2.标准型工艺,验收排水渠、沉淀池、过滤池、人工湿地、生物净化池、曝气池等治理设施、设备及其运行情况;简化型工艺,验收排水渠、生态处理池治理设施、设备及其运行情况。
3.管理责任落实、生产管理台账和公示牌设立等。
六、验收步骤
(一)申请。
(二)镇(区)初验。
(三)市级验收。
(一)资金公示。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情况,制订奖补资金拟拨付企业名单信息,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镇、村公示不少于7天;公示信息内容包括:试点单位名称、治理点地址、治理方式、治理面积、奖补金额、验收情况、银行账号等。
(二)资金拨付。资金公示无异议后,须经市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审议,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试点单位。
本文来源于: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